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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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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激发我省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推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积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纾解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增强发展信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坚实保障。

 

  二、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实现“准入即准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实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日办结”和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推进企业破产便利化,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

  (二)简化优化行政审批。积极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一窗办”,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推进投资项目前期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三分之一以内,对于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免于环评。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方式,注重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出台政策除需立即执行的,要合理设置过渡期。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推进部门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加强中小企业用地、用能保障。

 

  三、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  

  (四)建立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建设完善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归集政银企信息,与“企业码”加强对接,通过业务协同和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引导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精准提供融资产品和服务。

  (五)加强普惠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小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支小再贷款专项用于发放优惠利率的小微企业贷款,再贴现优先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实施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提高首贷户比例。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推进无还本续贷,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六)拓宽融资渠道。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深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抵质押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的覆盖面。推广“跑街+跑数”“移动办贷+信贷工厂”等微贷技术和普惠服务模式。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融资等服务。

  (八)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推动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绩效考核评价,提升小微金融业务发展指标考核权重,降低利润考核权重。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和尽职免责“三张清单”,完善并落实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条件和流程。适度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放宽到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九)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持续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等机制,力争5年内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优化考核机制,适当提高代偿率容忍度。推动省级担保机构与省级银行机构、法人银行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完善和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市、县(市、区)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优化支持方向、分配方式等。

  (十一)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采购加大对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首购、订购力度。政府采购活动全面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推行履约保函,采购人不得违法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中标企业可凭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十二)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以及降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策举措,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取”成果。支持各类园区的中小企业抱团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电力、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

 

  五、有效提升创新能力 

  (十三)优化创新环境。加大省级财政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其承担研发攻关任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创新载体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促进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进一步优化“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生态体系。

  (十四)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赶超工程和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设知识产权快速保护平台。积极审慎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平台。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深入实施“雏鹰行动”,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打造一批省级隐形冠军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加强隐形冠军企业评价工作,完善动态培育库。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程,培育打造一批典型示范。

 

  六、加快推进企业现代化建设 

  (十七)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制定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行动计划,完善“1+N”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和上云用云标准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上平台用平台。培育一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

  (十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主个人财产,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市场化规范经营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九)实施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行动。制定实施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行动计划,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战略、财务、质量、品牌、安全、风险等管理制度。

 

  七、加大服务保障能力  

  (二十)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完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码”),健全“企业码”政策直兑、事项办理和诉求受理办理等功能。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构。鼓励各类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二十一)加快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坚持准公共属性,将小微企业园打造成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特色化基础平台。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提升一批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研究制定建设导则,建立完善备案登记、审核认定、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等制度。推进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

  (二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信用“531X”工程建设,完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和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快推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红黑名单制度建设,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培育一批征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二十三)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加强规下(限下)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及时做好中小微企业统计数据更新和情况分析。

  (二十四)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开展投资和贸易。鼓励和支持建设境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海外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法律、财务等指导服务。优化海关流程,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加快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

  (二十五)培育企业家队伍。大力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

  (二十六)加强企业人才建设。实施“鲲鹏行动”,着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团队。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开展“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化产教融合,推广“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加强工程师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改进和优化人才评价制度。

 

  八、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法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各地在2021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八)加强工作督导评估。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督导。

  (二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弘扬优秀企业家和工匠精神,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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