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科技局,洞头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温州市区及洞头区范围内,2020年度有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时间: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30日,逾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
三、兑现时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在申报截止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各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自通知中明确的申报截止日起,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四、申报流程:
1.请申报单位登陆“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注册后点击“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按照指南要求在线提交申请。
2.各区(功能区)、洞头区科技部门对属地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经系统公示无异议后,其补助经费由属地科技部门负责全额兑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年初提前下达、年终据实结算”方式转移支付给区(功能区)财政。洞头区企业由洞头区科技局审核兑付补助经费。市本级企业由市科技局审核兑付补助经费。
五、其他事项:
1.各区(功能区)、洞头区科技部门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在第一时间发起兑现,可实行分批兑现。
2.房地产、贸易型企业、公示截止前“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用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次补助。
3.补助金额低于100元(不含)的,不予补助。
4.截至2021年8月25日下午15:00前未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zjsti.gov.cn/jjkc.html)录入研发费用数据的,不予补助。
5.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企业在享受2018年度(2019年兑现)、2019年度(2020年兑现)补助后调减研发数据的,待本次补助结束,由属地科技部门或兑现当年发放补助的科技部门一次性收回调减部分的补助(2020年已扣减的除外),收回通知另发。
六、联系电话:
鹿城区科技局 张逸鹇 0577-56987856
龙湾区科技局 胡海慧 0577-86969662
瓯海区科技局 王小草 0577-88501382
洞头区科技局 吴小青 0577-63486007
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 林晓乐 0577-85851829
浙南科技城科技局 朱依彤 0577-88019703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科技局 任涨瑜 0577-88078303
温州市科技局 陈 峰 0577-88962076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