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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6 分享:

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4月12日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要求,深入推进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建立健全我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提高政府行政监管效能,助推我省“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1. 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4月12日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力助推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试点的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行政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0年底,全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水平大幅提高,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监管导向,注重兼容并蓄。针对过去“一刀切”监管、静态监管等存在的问题,在现有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框架下设计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推动两者不断实现互动融合、集成贯通。

坚持制度先行,注重规范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提高监管规范化工作水平,促使信用监管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

坚持统一标准,注重协同监管。统一不同行业(领域)的信用等级划分和内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协同监管机制,探索构建全省信用监管一张网,加强监管联动。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1、归集行业信用信息。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


2、建设信用监管系统(功能模块)。按照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四横三纵”的总体架构要求,各行业部门依托原有的信息化设施改建或新建信用监管系统(功能模块),实现行业信用监管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信用预警分析实时开展,为分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供物理支撑。 

  

3、优化完善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梳理分析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对于符合要求的,纳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丰富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


(二)建立行业信用监管评价

1、构建行业监管评价模型。各行业部门原则上应按照不同领域进行分类监管评价,依托省大数据局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在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下,增加行业监管类指标,重新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已有评价模型的,进行修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技术能力使用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的部门,经与省大数据局协商,可依托省信用信息库建设。


2、统一评价分级标准。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原则上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模型,评价结果全省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为实现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创造条件。构建行业信用监管预警模型的,可以根据行业实际进行划分。


(三)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领域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市场主体,实施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增加检查事项等监管措施。


2、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设立专门功能模块,汇总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为各政府部门集中提供查询展示服务。根据《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浙发改信用〔2019〕183号)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将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用于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等行政监管活动中,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应用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


3、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将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明确和固化下来,为规范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即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归集的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监管预警结果信息等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数据、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等共享给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突破阶段(2019年4月-12月)

选取有意愿、有基础的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试点,建制立章,建立评价模型,探索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力争取得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全面推广阶段(2020年)

在试点基础上,推动有行政监管事项的且有实际需要的行业(领域)部门全面开展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信用监管是我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推进计划或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间节点,层层传导和落实,确保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三)强化督促考核。

建立季度考核通报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有力推进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人防办、省大数据局、省文物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抄送:省信用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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