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8〕 123号)文件精神,做好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领军 (瞪羚)企业遴选工作,加速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引领带动自创区两大主导产业发展,特制定本遴选细则。
一、遴选对象
在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五园”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发展潜力好的科技型企业。
二、遴选条件
(一)产业领域。聚焦我市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支持智能装备、生命健康两大自创区主导产业。
(二)企业规模。上年度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创新能力。建有企业研发机构,拥有专用科研仪器设备和专职研发人员,以及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5亿元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比例在4%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 元以上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比例在3. 5%以上。
(四)引领作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核心产品在国内市场拥有一定占有率。主持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参与制订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行业内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五)发展潜力。企业销售收入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六)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且无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和知识产权等重大违法案件。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自创办(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遴选申报通知,明确遴选工作要求,启动遴选评定工作。
(二)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kjxm.wzkj.gov.cn),注册成功后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具体见附件1),并在线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 企业注册在“一区五园”内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及地方自创办开具的证明;
2. 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证明:近四年财务报表;
3. 知识产权、人才团队、研发机构、科研资产等佐证材料: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及清单、研发人员清单、科研资产清单(具体见附件2-4)、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
(三)推荐上报。各“一区五园”所在地自创办对照遴选条件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近三年有无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和知识产权等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推荐报送市自创办。
(四)考察评估。由市自创办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从企业规模、创新能力、引领作用、发展 潜力、现场考核等方面进行评估,择优遴选出拟认定温州国 家自创区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名单,并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拟认定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费用、(主营业务)销售收入、销售收入近三年(上年度)复合增长率等内容进行审计确认。
(五)公示发文。由市自创办将温州国家自创区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拟认定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曰。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市自创办公布年度温州国家自创区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名单。对已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并在有效期内的,直接纳入温州国家自创区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认定名单。
四、政策支持
按照《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温政办〔2018〕123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说明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1年。由市自创 办负责解释。
附:
1. 温州国家自创区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申请表
2. 企业知识产权清单
3. 企业研发人员清单
4. 企业科研资产清单
5. 温州国家自创区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