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工商标〔2015〕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2019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价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浙江省内依法成立,其注册使用的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或在浙江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品牌,在商标品牌创立、运用和保护上有典型性、示范性,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企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商标注册、培育、运用和保护工作在全省同类县或乡镇中处于领先地位,商标品牌经济在当地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均可申报。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工作依据《通知》的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上报的方式进行。属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于8月15日前将申报表纸质版及证明材料附件装订成册(1份)连同申报单位简介(电子版)一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局。申报表填写说明及材料要求参见附件5。
(三)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由市局汇总后于9月10日前将推荐函和申报单位相关材料及《示范单位评价申报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附件6)电子版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并出具推荐意见,提交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工作评价委员会票决确认候选名单。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精心指导,积极开展推荐工作。指定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申报单位沟通协调,把好申报材料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完整,保质按时上报。鉴于省市著名商标评选制度已经废止,凡在表格中需写该栏目数值的,均填写无。
在申报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联系。
联系人:商标处李雪芹、金磊
电 话:0571-89767051,89767053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