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不含宁波)、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26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9〕638号)和《浙江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规范》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2019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一)申请企业条件
1. 申报企业需符合《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2. 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指
导目录》)明确的范围。
(二)申报名额。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各地实行限额申报, 其中杭州4家,嘉兴3家,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和台州各2家, 衢州、舟山和丽水各1家。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受国家表彰的地方,其所在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
(三)申报材料:国家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写。
(四)请各有关市经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和主营业务是否符合《指导目录》审核确认的基础上,于7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企业汇总表》(见附件,须注明推荐企业在《指导目录》中的重点方向、子方向、细分的产品和服务内容等)一式三份及电子版(采用U盘拷贝方式)行文报送我厅。
(五)我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
务局和杭州海关等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认定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我省推荐企业,确定推荐企业电子文件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一)列入评价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含分中心,指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分中心),评价材料编写按《工作指南》执行,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材料报送。
(二)请各经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所在企业,认真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企业汇总表》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后于 7 月 25 日前行文报送我厅,评价材料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与评价材料编写《工作指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或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
(www.zjjxw.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