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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简介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项目背景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政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强调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浙江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浙委办〔2012〕51号),以切实提高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协。


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评估主体的确定标准如下:

1.地方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改革的前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或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2.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牵头部门需其他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3.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评估范围

须评估的重大决策是指由省、市、县( 市、 区) 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牵涉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事项。主要包括:

1.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管理等重大决策。

2.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3.关系到产权转让、 职工身份转换、 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国有、 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4.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 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5.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等。

6. 涉及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行政区划、城建规划等调整,以及征地拆迁、居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7. 涉及公共安全方面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等。

8.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


评估程序


1.一般评估程序:六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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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确定评估项目:

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一般由决策主体自行确定,也可由省、市、县(市、区) 党委、政府指定或由维稳部门建议确定。

②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

③充分听取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④全面分析论证:

分门别类梳理各方面意见和情况,对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深入研究和定量分析,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

⑤确定风险等级:

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激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中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

⑥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主体应当在集体讨论或会同相关部门参与评估部门、社会各方代表、专家学者等风险研究的基础上,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需多级党政决策的要逐级上报,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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