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我省深入实施全球科技精准合作行动,参与国际创新协同治理的重要平台。为做好2021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类别与定位
进一步构建功能定位明晰、错位互补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按照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不同,共分为四类开展申报: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参与全球创新治理的综合性引领示范基地,主要任务是探索合作模式,拓展合作资源。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助推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的公共性开放服务平台,主要任务是开展海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及企业孵化对接。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是提升龙头企业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的海外实体,主要任务是加快重点产业链研发全球化布局。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前沿关键技术联合研发的双向科研平台,主要任务是推进中外双方共同关注优先领域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加强优势产业和民生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全球示范推广。
二、重点领域
(一)坚持需求导向:重点面向集成电路、网络通信、人工智能、数字安防、精准医学、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全球创新链合作布局建设。
(二)坚持服务大局:重点面向现代农业、能源、防灾减灾、海洋、人口健康等中外共同关注的民生领域布局建设。
(三)坚持互利共赢:重点面向气候变化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绿色技术、可持续发展、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防控等全球重大发展议题布局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符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外〔2017〕187号,附件1)规定的申报条件。重点面向科创走廊、国家自创区、自贸试验区等重大开放创新平台布局。鼓励依托单位做好资源渠道整合,高校每个学院原则上累计建设不超过一个基地。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外〔2018〕63号,附件2)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
1.申报主体为在浙江省内合法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一般支持近五年内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且该海外研发机构运行状况良好。
2.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和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3.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且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
4.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研发机构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
1.中方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2.共建实验室的中方、外方依托单位需同时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 均应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 为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
3.中外方依托单位已经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已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外方依托单位支持中方依托单位向我厅申请建设,并对同时被认定为外方依托单位不持异议。
4.优先支持已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纳入双方政府间机制性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合作,优先支持与我省国际友城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
四、支持政策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基地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经核定评审,申报企业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核定累计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五、申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申报方式
实行网络在线填报方式申报,无需报送纸质件。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新申报单位需先注册。具体方式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部门导航中选择“省科技厅”,根据申报的载体类型点击进入相应模块进行填报。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或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线完成审核推荐工作。
(三)材料要求
1.在线填写申报书(样表参见附件3-6);
2.根据提示在线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佐证材料的数据与信息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用。
(四)联系人
政策业务咨询:省科技交流中心陈晟颖,87978953
省科技厅合作处廖川杰,87054108
系统技术支持: 85118011(企业海外研发机构)
87054113(其它三类载体)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