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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遴选办法》等八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9 分享: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办〔2018〕44号)、《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办〔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遴选办法》、《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评选办法》、《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温州市市级上云标杆企业认定办法》、《温州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办法》、《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温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评选办法》、《温州市工艺美术服务平台评价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以上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5日

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遴选办法

为提升我市制造业创新能力,梯队培育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现就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关认定遴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运营模式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指以有效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为目标,以产学研合作为主要途径,通过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构建具有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新型开放式创新平台。创新中心以独立法人、非盈利法人或联盟的方式运行,实行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二、申报主体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业界影响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均可作为牵头(依托)单位,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含市内、外)共同提出申请,创新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三、重点领域

重点围绕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两个方向培育创建,主要支持电气、泵阀、汽车零部件、新材料、专用设备、激光光电、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机器人、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等领域。

四、申报条件

1.牵头单位。牵头(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已建成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R&D占比3%以上。牵头单位为高校的,要求已建成省级重点学科。牵头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要求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及服务能力居全市领先位置。

2.成员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应包括3家以上在本领域排名居前的骨干企业,5家以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参与,全面包括本市范围内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基础的科研院所及高校;应包含3家以上市外企业、科研院所、高校。

3.创新团队。形成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核心带头人及创新团队,技术核心带头人要求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备正高资格,创新团队10人以上。

4.运营机制。创新中心战略目标方向明晰符合市场需求,首年度项目研发已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并具备一定的基础。各成员单位形成合作协议、责权利清晰、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5.资金场地。运营资金筹集方案明确,且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包括研发设备);自有运营及服务场地功能布局明确,且不少于300平米。

五、遴选程序

(一)主体申报:牵头单位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属地初审:由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申报主体注册地开展初审,并择优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三)专家评审: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审。

(四)在线公示:通过评审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5天。

(五)公布名单:公示期结束,发文公布年度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

附件:1.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基本信息表

      2.创新中心成员单位信息表(企业)

      3.创新中心成员单位信息表(高校/科研院所)


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评选办法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要求,为做好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的评选工作,现制定如下评选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市范围内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技术重大升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的单机或成套装备及关键核心部件。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首台(套)产品的企业须是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温州市境内的研发、生产,且上一年度新产品产值率在35%以上的企业;

(二)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程度高。申请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率先对产品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产品应用领域有重要拓展,在全市同行业具有引领性;

2.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即申请企业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采用的控制方法或嵌入式软件已登记软件著作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3.设计制造售后能力强。申请企业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已能满足售后服务需要,产品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销售两家及以上;

4.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近三年内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的新产品;已被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见附件);

(二)产品照片;

(三)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五)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用户使用意见。

四、评选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请企业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属地初审:由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申报主体注册地开展初审,并择优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三)专家评审: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在线公示:通过评审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5天。

(五)公布名单:公示期结束,发文公布年度市级首台(套)产品名单。

附件: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温州市信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两化深度融合,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客观、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在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第四条 示范试点企业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须覆盖研发、生产、管理、营销等主要环节,具备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在我市范围内应用水平领先,在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新技术应用、流程再造、新的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很好的效果和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业中具有很好的典型推广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企业,要求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信息化投入(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研发费用、运维费用等凭证)200万元以上;申报市级试点企业,要求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信息化投入(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研发费用、运维费用等凭证)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温州市工业企业申报两化融合应用领域总结报告;

(三)近三年信息化建设投资汇总表及有关凭证(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研发费用、运维费用等凭证);

(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七条  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每年认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不超过10家,试点企业不超过15家。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如实填写《温州市“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单位初审。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专家组评审。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评估指标体系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查看、台帐审核等。

(四)评价委员会审核。评价委员会主任由市经信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评价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对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择优拟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对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择优拟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

(五)在线公示。拟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5天。

(六)发文认定。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政策支持。被认定为市级示范试点企业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试点企业。县(市)所属企业由各县(市)按照县(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区属企业按市、区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 示范推广。组织开展学习观摩、技术推介、经验交流等两化融合示范推广活动。市级示范试点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参加相关推广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其示范试点资格将予以取消,并在相关媒体公布,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已被评定为市级示范试点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附件:1.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2.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评估指标体系

 

温州市市级上云标杆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温州市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深化推进企业上云工作,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上云标杆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客观、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第四条 上云标杆企业有较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已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适用,已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内具有可复制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报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企业(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农业企业,且近三年用云信息化投入8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云标杆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上云水平自评估表;

(三)近三年用云信息化投入(包括企业应用的云计算产品和服务清单、与云服务商签订上云业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集成、运维、软件、硬件等凭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证合一后的请提供新证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七条  市级上云标杆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每年认定市级上云标杆企业不超过20家。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如实填写“温州市上云标杆企业申报表”和“企业上云水平自评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单位初审。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专家组评审。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市级上云标杆企业评估指标体系”和“企业上云水平自评估表”进行评审,并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查看、台帐审核等。

(四)评价委员会审核。评价委员会主任由市经信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评价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产业布局、行业特色、区域平衡等要素综合考量,对得分在80分以上的择优拟认定为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名单。

(五)在线公示。拟认定为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5天

(六)发文认定。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政策支持。被认定为市级上云标杆企业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县(市)所属企业由各县(市)按照县(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区属企业按市、区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 示范推广。组织开展学习观摩、技术推介、经验交流等推广活动。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参加相关推广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其上云标杆资格将予以取消,并在相关媒体公布,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已被评定为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附件:1.上云标杆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上云水平自评估表

      3.市级上云标杆企业评估指标体系


温州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战略部署,推动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主要指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园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园区,原则上每年择优各评选10个园区。

第三条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温州本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园区管理机构,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管理人员。

(二)园区成立一年以上,公共服务配套齐全,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规模。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犯罪记录,或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园区是指为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机电制造业、专用电子设备制造业、集成电路等为主的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产业园区。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内入驻电子信息制造企业10家以上,其中规上企业3家以上;

2.园区内电子信息制造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占整个园区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的70%以上。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园区,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内入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0家以上,实际使用办公面积占园区总办公面积的60%以上;

2.园区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者上年度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五条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园区运营企业自愿申报同,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会计年报(或统计年报)及产权证明材料;

(四)园区入驻企业名单和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

(五)园区内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营业收入证明。

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初审盖章后,将申报企业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经信委。

第七条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程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五日。对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授予“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接受复核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须自愿申请复核,并填写有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报市经信委。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将上述材料报市经信委。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被认定为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县(市)所属园区由各县(市)按照县(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区属园区按市、区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学习观摩、技术推介、经验交流等推广活动。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参加相关推广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表


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工业设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经信部门负责当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市属单位和央企、省企在温机构可自行组织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基地(以下简称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温州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其中,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同时要求有专门的建设运营公司,负责基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

(二)成立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其中,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同时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拥有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展示交易、辅助设计、信息查询等功能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

(三)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要求从事工业设计人员分别达到10人、15人以上,市级工业设计基地要求集聚工业设计企业10家以上、工业设计人员8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工业设计及相关专业)以上学历、助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业设计及相关专业)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近两年服务业绩突出,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要求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年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值3000万元以上,市级工业设计企业要求服务制造企业10家以上且年企业服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基地要求服务制造企业5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五)运行规范,依法纳税,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六)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如能为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服务,且区域服务功能较强、提升特色产业作用较为明显,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通过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报告(单位基本状况、组织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制度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目标、业绩和成果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同时提供独立机构的证明,工业设计基地需提供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资格证明、专业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等复印件);

(四)近两年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提供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和主要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复印件,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基地需提供近两年财务报表、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合同和服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五)提供相应的《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第十条 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企业的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委。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温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经信委批准,授予“温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经营情况上报所在地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审核后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委。市属企业和央企在温机构按上述要求将年度经营情况直接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上报年度经营情况,经催报后仍然拒绝报送;

(二)连续两年相关指标出现明显下降,无法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股权变更等,不影响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经属地经信部门核实后,报市经信委变更备案。市属企业和央企在温机构直接报市经信委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 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对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经信委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附件:1.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2.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年度经营情况表

3.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评价表

4.市级工业设计基地评价表


温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评选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培育一批工艺美术产业化重点企业,引领工艺美术产业整体提升,经研究,决定开展温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并提出如下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的企业。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经认定的温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二、评选条件

(一)温州市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主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正常运作3年以上。

(二)工艺美术产业化能力强,重视品牌培育和营销网络建设,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重视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重视人才培养,设有大师工作室,拥有一支工艺美术设计、生产、营销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产品展示厅,现场管理规范,符合相关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近两年内未发生抄袭或侵犯他人原创设计作品、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三、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温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经信委。

(二)专家评审。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通过评审择优确定温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

(三)确认名单。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温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并授牌。

 

附件:1、温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评选体系

      2、温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温州市工艺美术服务平台评价办法

根据《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要求,为做好行业性或公益性工艺美术服务平台评价工作,现制定如下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为工艺美术技艺的传承、保护、创新、研发、展示等提供行业性或公益性服务的平台。

二、评价条件

      (一)温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相关企业、社团组织、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

      (二)重点在工艺美术作品参展、行业人才培育、行业宣传、重点品种和技艺挖掘保护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温州市工艺美术发展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年度工作报告,围绕评价内容重点阐述在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与保护方面所做工作与成效;

(三)按照《温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服务平台评价细则》(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照复印件;

(五)相关经费支出明细表。

四、评价程序

(一)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区经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盖章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直属企业(单位)直接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

(二)专家评审。由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确定ABC类工艺美术发展服务平台,85分以上择优确定为A类,75分以上择优确定为B类,75分以下为C类,并对A类和B类平台予以公示。

(三)结果公布。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A类、B类温州市工艺美术服务平台,下发文件公布结果。

 

附件:1.温州市工艺美术发展服务平台评价细则

          2.温州市工艺美术发展服务平台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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